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协商情况;(三)提供工资集体协商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