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