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