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