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