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办理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二)对旅游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三)在旅游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