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