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为海上船舶提供垃圾接收经营性业务的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港口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