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