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