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限期治理污染物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