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船舶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推进运输结构和运力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加强车船用油定额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油耗统计和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节能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