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