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发展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