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因轨道交通建设确需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征得设施、管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