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轨道交通建设确需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征得设施、管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