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衔接,科学合理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预留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和疏散空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