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畜货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