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十九条已修改本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