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

3.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2.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3.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或者流动;

4.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检测,对健康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易感染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

3.确定人员监测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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