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五条已修改在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活动中,畜货主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立即停止上述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