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