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第十七条已废止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其中,以纸介质报送的,应当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磁介质或者网络传输报送的,应当有电子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要求补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