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已废止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制发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