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