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和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