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