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