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