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一)除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事项;(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