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二节 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