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