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