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