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已废止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