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