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伪造、变相贩卖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