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对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