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10%以上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