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十九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