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