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形式。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30 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