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批准立项、核准等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时,应当查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