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下列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二)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核准报告申请前;(三)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