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一九九○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