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一九九○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