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以下资金:(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二)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专项资金。(三)自筹的国内和国外资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