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