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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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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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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