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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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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九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解散,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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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