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回收处置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