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