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组织展销会或者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展销会结束或者场地、设施租赁期满后,应当依法承担瑕疵、缺陷产品的质量责任,并可以向销售者追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